一、事项内容: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三、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条件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已通过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未超出资质等级范围;
3.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施工记录完整,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和其他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5.安装的防雷产品与设计报审阶段一致,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6.防雷装置经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7.按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还须经过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现场查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2号)第四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①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②非法人机构应提交法人机构授权书原件);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①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签章、防雷检测机构出具意见;②建设项目名称、地址要与核准书、检测报告一致;③申请书应盖建设单位公章);
3.《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或原件1份);
4.专业施工单位资质证书(①新、改、扩建项目提交防雷专业施工资质证书或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②证书提交复印件并盖施工单位公章,所盖公章应与施工资质证书名称一致,验原件。);
5.施工人员资格证书(①须是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人员;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提交的是防雷专业施工资质证书的,须提交2名防雷工程个人资格证书;③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提交的是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须提交1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和1名电工、1名焊工操作证;④证书提交复印件并盖施工单位公章,验原件。);
6.防雷装置施工安装记录(①应盖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公章;②防雷装置施工记录应包括引下线、等电位、接闪器(避雷带)、基础接地、天面避雷网格、均压环等防雷装置的隐蔽施工记录);
7.防雷装置竣工图(原件1份,施工单位、防雷检测机构应签章);
8.防雷产品检测报告(①限提交浪涌保护器的检测报告。②浪涌保护器的检测报告须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③提交复印件(封面及1—4页即可)1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9. 防雷产品合格证(相应浪涌保护器合格证原件1份,若是复印件应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10.《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该报告由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
11.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还需提供市气象主管机构现场查验后出具的查验确认书(原件1份)。
备注:
①所有申请材料须盖公章,多页的材料还要加盖骑缝章;
②申请书须填写完整,涂改的地方须盖建设方公章。
③大型建设工程规模划分参照建设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重点工程以市政府发改立项项目为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划分参照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分区和防雷分类,人员密集场所划分参照消防法,以上各项最终释义由市气象局负责。
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示范文本,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七、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咨询电话:0755-82107615 投诉电话:0755-25573889 办理窗口: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2号市气象局窗口
八、决定机关:深圳市气象局
九、程序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需现场查验的项目安排人员完成查验 — 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发给《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不符合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申请人按要求完成整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十、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十一、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无有效期规定。
十二、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申请人持《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后方可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
十三、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